香港及英美法律制度比較:律師可以包攬訴訟 贏官司再分成!
根據黃浚滔律師 Henry Wong Solicitor Facebook page,香港及英美法律系統在包攬訴訟方面存在明顯差異。當律師在客戶尚未支付任何費用的情況下幫助其打贏官司後再收取報酬,這在英美法律系統中是合法的做法。
因此,許多人對黃浚滔律師 Henry Wong Solicitor提出是否提供「免費打官司」的服務。然而,黃浚滔律師 Henry Wong Solicitor首先解釋了完全免費並在客戶打贏官司後收取費用的概念,這意味著將所有風險轉嫁給了律師。儘管許多人誤以為律師可以自給自足,但實際上律師也需要生活。因此,「no win no fee」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單個案件的勝率基本上是99.99%,且賠償金額不會太低;或者
2. 存在合理的勝訴機會,且賠償金額極高。
許多人將英美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並詢問為什麼不能像美國電視劇中那樣實現「免費打官司」。原因如下:
1. 美國沒有區分「大律師」和「事務律師」。美國律師一個人負責處理所有事務,包括出庭。然而,英國需要聘請「大狀」出庭,而「大狀」不會接受「no win no fee」的方式。
2. 由於美國的法律容易出現巨額賠償金,而在英國卻很難達到這樣的數字。
總之,律師也需要維持生計,承擔客戶風險的責任太大。在英國實行「no win no fee」絕非輕而易舉,僅僅說一句「我要為正義而戰」是不夠的。現實情況始終需要考慮眾多因素。